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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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定期向本會提報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本會得查核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績效、機制、程序及相關事宜,並列為本會獎補助審查指標,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有配合查核義務。如經查核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依通知限期改善外,必要時,本會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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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5條,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應定期向本會提報有關研發成果的管理和運用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本會有權審核執行研究發展單位的研發成果管理和運用的成效、機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並將其列為獎補助的審查指標。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有義務配合審核工作。如果經審核發現未按照規定切實進行管理,除了限期改善外,本會必要時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全部或部分的獎補助。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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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