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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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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未能依前條原則辦理授權時,應符合下列要件,循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始得無償使用、授權國外對象: 一、無償使用: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 二、授權國外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四)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在運用研發成果時無法按照前條原則進行授權時,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並經過內部行政程序簽准,方可進行無償使用或授權國外對象: 1. 無償使用: 用於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 2. 授權國外對象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四)授權國外對象將對國家整體發展更有利。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單位進行研究發展,但無法按照原則授權該研究成果。如果該單位決定將該成果無償提供給學術研究機構或非營利組織用於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則符合無償使用的要件。另外,如果國內沒有機構願意或能力承接該研究成果,或者授權給國外對象將對國家整體發展更有利,而且不會影響國內廠商的競爭力和技術發展,則可以考慮授權給國外對象。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 行政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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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未能依前條原則辦理授權時,應符合下列要件,循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內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