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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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證金無前條情形及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於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使用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
- 2.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使用或停止使用,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無息退還保證金及未使用日數之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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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在沒有前條情形和其他待解決事項的情況下,維護管理機關應在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使用完畢後的七天內無息退還保證金。這意味著如果公共空間和設施在使用完畢後七天內沒有出現問題,維護管理機關應該將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使用者。 2. 第二項規定了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公共空間無法使用或停止使用,並且沒有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無息退還保證金和未使用的天數之維護費。這表示如果公共空間因為天災或其他無法控制的情況而無法使用,維護管理機關應退還相應的保證金和未使用的天數之維護費給使用者。 以上解釋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的字面意思進行,沒有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立論。
- 不可抗力名詞
-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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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