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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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在使用完畢後一日內,或維護管理機關所規定的期限內,應回復原狀。如果有損壞公共空間及設施,應立即通知維護管理機關並負責修復。但如果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申請人可以進行緊急修復或處置。 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回復原狀或修復,或未進行緊急修復或處置,維護管理機關可以代為履行。被代為履行的殘留物或拆除物會被視為拋棄物。如果無法回復原狀或修復,則應根據維護管理機關核定的價額進行賠償。 在代履行費用和賠償方面,維護管理機關可以從保證金中扣抵,如果不夠扣抵則可以追償。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與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有100%關聯度。
- 回復原狀名詞
- 核定名詞
- 代履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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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