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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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至交還維護管理機關期間,申請人應負責人員安全、空間及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並應服從維護管理機關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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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 9 條,使用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的申請人在使用期間需要負責人員的安全、空間及設施的維護,同時也需要遵守維護管理機關的指導,以確保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良好狀態。該條規定強調了使用者對於公共空間的責任和義務。
- 公共秩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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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