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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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申請將不予許可,已經許可的申請也可以被撤銷或廢止,并且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以及回復原狀: 1. 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 2. 對科學園區公共空間及設施造成危害的可能。 3. 取得許可後未使用,或未按照許可內容使用。 4. 未經許可轉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5. 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環境安寧或破壞公物,在勸導改善後仍未改善。 6. 要求提供安全維護計畫、保險或其他安全措施,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或未切實執行。 7. 發生天災或不可抗力事件,或有可能發生。 8. 其他違規行為情節嚴重。 根據法規,除了第七款所列情形外,已繳納的維護費不予退還,維護管理機關也可以沒收保證金。 相關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E9D62B3FE6D26952)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法令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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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