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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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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不予許可;已許可者,維護管理機關得撤銷廢止,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及回復原狀: 一、違反法令善良風俗。 二、有危害園區公共空間及設施之虞。 三、取得許可未為使用,或未依許可內容使用。 四、未經許可轉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五、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環境安寧或破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 六、經要求提供安全維護計畫、保險或其他安全措施,屆期未提供或未切實執行。 七、發生天災或不可抗力事件,或有發生之虞。 八、其他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
  2. 2.前項情形,除第七款外,已繳納之維護費不予退還,維護管理機關並得沒收保證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申請將不予許可,已經許可的申請也可以被撤銷或廢止,并且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以及回復原狀: 1. 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 2. 對科學園區公共空間及設施造成危害的可能。 3. 取得許可後未使用,或未按照許可內容使用。 4. 未經許可轉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5. 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環境安寧或破壞公物,在勸導改善後仍未改善。 6. 要求提供安全維護計畫、保險或其他安全措施,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或未切實執行。 7. 發生天災或不可抗力事件,或有可能發生。 8. 其他違規行為情節嚴重。 根據法規,除了第七款所列情形外,已繳納的維護費不予退還,維護管理機關也可以沒收保證金。 相關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E9D62B3FE6D26952)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法令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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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不予許可;已許可者,維護管理機關得撤銷或廢止,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及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