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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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能於維護管理機關許可之期間使用者,應於許可使用始日一日前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維護費及保證金。
- 2.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使用或退費者,除保證金外,已繳納之維護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能使用者,不在此限。
- 3.申請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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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使用者若未能在維護管理機關許可的期間內使用該公共空間,需在許可使用開始前一日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維護費及保證金。若未按照規定申請延期使用或退款,則除保證金外,已繳納的維護費將不予退還,但若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無法使用該公共空間,則不在此限。申請延期使用的次數限制為一次。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使用者在公共空间的使用期限前一天没有申请延期使用或退款的话,已经缴纳的维护费用将不予退还,只能退还保证金。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不适用此规定。而申请延期使用的次数限制为一次。 依據最新的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無法確定具體範例。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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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