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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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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使用公共空間設置管線、溝或其他地上物、地下物者,應檢附設置申請書、相關法令許可文件及下列文件,向維護管理機關申請設置許可: 一、地上物或地下物名稱及其設置目的。 二、施工範圍位置平面圖。 三、埋設或架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四、工程預定進度表。 五、施工計畫書。 六、地上物或地下物存續期間及維修計畫。 七、拆除及回復原狀切結書。 八、其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2. 2.前項申請,維護管理機關得收取維護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內繳納者,維護管理機關應駁回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針對申請在科學園區的公共空間設置管線、溝渠或其他地上物、地下物的人,需要檢附設置申請書、相關法令許可文件和特定文件向維護管理機關申請設置許可。這些文件包括地上物或地下物的名稱及設置目的、施工範圍位置平面圖、埋設或架設的平面圖和標準斷面圖、工程預計進度表、施工計畫書、地上物或地下物存續期間和維修計畫、拆除及回復原狀切結書,以及其他維護管理機關公告需檢附的文件。 根據相關資料,例如《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該法條旨在管理園區內的科學工業事業和相關服務,以促進園區的發展和管理。根據法條的規定,需要向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申報使用土地的收益和支付管理費,並按照相應的程序和時限繳納。管理費的範圍和收費標準由管理局制定。 所以,根據上述法條和相關文件,《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申請在公共空間設置地上物或地下物的程序和所需文件,同時強調未按時繳納維護費及保證金將被駁回申請。

  • 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法令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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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使用公共空間設置管線、溝渠或其他地上物、地下物者,應檢附設置申請書、相關法令許可文件及下列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