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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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共空間及其各項設施之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以提供學術、藝文、公益、休閒運動等性質使用為原則。
- 2.公共空間及其各項設施之獨占性使用,應於預定使用日十日前填具使用申請書並檢附維護管理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向維護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 3.前項申請,維護管理機關得收取維護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內繳納者,維護管理機關應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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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以下是條文的逐條解釋: 1. 公共空間及其各項設施之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以提供學術、藝文、公益、休閒運動等性質使用為原則。 根據這項條文,公共空間及其各項設施的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的目的,這些目的可能是為了提供學術、藝文、公益、休閒運動等性質的使用。這表示公共空間和設施不能被用於其他目的,而是應該用於有關範疇的活動。 2. 公共空間及其各項設施之獨占性使用,應於預定使用日十日前填具使用申請書並檢附維護管理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向維護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要獨占性地使用公共空間及其各項設施,使用者應在預定的使用日的十天前填寫使用申請書並附上維護管理機關公告所要求的文件,向維護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3. 前項申請,維護管理機關得收取維護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內繳納者,維護管理機關應駁回申請。 根據這項條文,對於前項所提到的申請,維護管理機關有權收取維護費和保證金。如果使用者在期限內未繳納這些費用,維護管理機關將拒絕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的使用者想要獨占地使用某設施,如一個會議室,該使用者應在預定的使用日的十天前填寫使用申請書,並檢附所要求的文件,如會議室使用計劃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維護管理機關申請許可。同時,維護管理機關可能會收取維護費和保證金。如果使用者未按時繳納這些費用,維護管理機關將拒絕該申請。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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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