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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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管理機關得接受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認養公共空間或捐贈公共空間內各項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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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維護管理機關可以接受個人、法人、機關或團體的認養或捐贈公共空間內的各項設施。這意味著任何個人、法人、機關或團體都可以主動提出認養或捐贈公共空間的申請,並將相關的設施提供給維護管理機關使用。維護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來決定是否接受認養或捐贈,並根據協議書等文件確保受認養或捐贈的設施能夠得到適當維護和管理。這樣的舉措有助於增加公共空間的資源和提升其品質,從而滿足科學園區使用者的需求。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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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