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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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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科學園區公共空間(以下簡稱公共空間),包括以下場所空間: 一、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設置之公園、配合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二、綠地:指穩定保持植物生長,可供生態、景觀防災、公眾遊憩之土地或水域。 三、標準廠房區通道:指標準廠房建築基地內之環廠道路、走廊、法定空地、停車裝卸貨物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四、其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公共空間在該辦法中被定義為包括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以及其他維護管理機關公告供公眾使用的場所。其中,公園指的是根據城市規劃設置的供公眾遊憩的場地,可以是與公共工程相關興建的或其他根據法令設置的場所。綠地則是指用於植物生長、生態保護、景觀防災以及公眾遊憩的土地或水域。標準廠房區通道則指標準廠房建築基地內的環廠道路、走廊、法定空地、停車裝卸貨物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其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供公眾使用的場所則是指其他由相關機關公告並供公眾使用的場所。 根據這些規定,舉例來說,一個科學園區內有一個根據都市規劃所設置的公園,供公眾進行休閒活動和遊憩。此外,該園區還有一片綠地區域,用於保護生態、景觀防災以及提供公眾進行遊憩活動。另外,園區內的標準廠房區通道,例如廠房之間的環廠道路、走廊、停車區等,也被視為公共空間,供公眾通行。另外,如果園區管理機關公告某個地點供公眾使用,那麼該地點也會被視為公共空間。 以上是根據問題中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對於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的解釋。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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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科學園區公共空間(以下簡稱公共空間),包括以下場所空間: 一、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設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