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委任各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維護管理機關。
- 2.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維護管理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可以如下進行逐條釋義: 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委任各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維護管理機關。 這一條規定確定了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的主管機關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委任各科學園區管理局負責執行維護管理的工作。 例如,在台灣,由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負責科學園區的發展與管理,根據此規定,科學園區管理局將被指定為維護管理機關,負責協助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進行園區內的公共空間維護。 2.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維護管理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這一條規定允許主管機關和維護管理機關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來處理本辦法所定的事項。 例如,根據此規定,主管機關和維護管理機關可以委任科學園區管理局所屬的相關機關,或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或私人機構來執行公共空間維護工作。這樣可以更有效地分擔工作負擔或者利用專業知識和資源來達到維護管理的目標。 總結: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確定了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委任各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維護管理機關,同時允許主管機關和維護管理機關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來進行管理工作。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科學園區內的公共空間能夠得到有效的維護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