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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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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渣)、拋棄煙蒂、隨地便溺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或其他不檢行為,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 三、販賣、出租物品或為其他營利行為。但經維護管理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在水池或滯洪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魚、釣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水上活動。但經維護管理機關許可於公告指定地點者,不在此限。 五、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六、任意植栽、放置私人物品或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動物。 七、未依規定或通常方法使用公共空間或各項設施,或加以毀損。 八、未經許可駕駛車輛或違規停放。 九、未經許可而長期違規占用。 十、逾開放時間仍無故滯留。 十一、未經許可置放、張貼、懸掛看版、旗幟、布條、海報等文宣廣告。 十二、吸菸、酗酒、鬥毆滋事或攜帶危險物品致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 十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十四、其他違反法規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是關於公共空間行為規定的條文。根據該條,公共空間不得有以下行為: 1. 隨地吐痰、檳榔汁(渣)、拋棄煙蒂、隨地便溺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2.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或其他不檢行為,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 3. 販賣、出租物品或為其他營利行為。但經維護管理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4. 在水池或滯洪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魚、釣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水上活動。但經維護管理機關許可於公告指定地點者,不在此限。 5.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6. 任意植栽、放置私人物品或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動物。 7. 未依規定或通常方法使用公共空間或各項設施,或加以毀損。 8. 未經許可駕駛車輛或違規停放。 9. 未經許可而長期違規占用。 10. 逾開放時間仍無故滯留。 11. 未經許可置放、張貼、懸掛看版、旗幟、布條、海報等文宣廣告。 12. 吸菸、酗酒、鬥毆滋事或攜帶危險物品致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 13.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14. 其他違反法規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根據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對於以上行為,維護管理機關有權限制或禁止。未遵守該條文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第37條,維護管理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 行政訴訟法 - 違反行政法則公告處罰原則之探討(司法院釋字第五四〇號解釋) 以上提供的資料根據所給的題目內容進行了翻譯,並遵循了最新的相關法規和解釋。請注意,具體法律問題可能需要更詳細的法律分析和專業意見。

  • 善良風俗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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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共空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渣)、拋棄煙蒂、隨地便溺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