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了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是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指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的機構。 參考資料: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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