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 條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根據該法第十六條第六項,非公務機關應設置資通安全管理組織,負責該機關的資通安全事務。而根據該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委託單位應根據該法設置資通安全管理機構,負責該單位委託的資通安全事務。因此,該作業辦法的目的是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的規定,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範例可能是指一個非公務機關在執行資通安全管理時的具體作業過程或案例。由於我不知道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