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該條分為三項:1. 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2. 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3.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根據這些條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進行資通安全管理作業中,有權進行稽核。該稽核計畫需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如果受稽核者由於業務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配合指定時間進行稽核,可以在收到通知後五天內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並請求更改稽核日期。然而,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每個受稽核者只能申請一次更改稽核日期。 這些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本身,以及相關文件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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