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以下是每一項款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第一項:本會在進行稽核時,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的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在進行稽核之前,也可以進行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 範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某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資通安全稽核,要求該機關提供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相關文件並允許本會進行現場查閱。在現場稽核過程中,本會進一步與該機關的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和實地勘查。 第二項: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前項所要求的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應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理由。 範例:一家特定非公務機關因為法律上合理的理由無法提供所要求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相關文件,該機關應以書面方式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說明其理由。 第三項:本會在收到受稽核者提出的書面理由後,應進行審核,並根據下列規定進行相應處理。本會有權停止全部或部分的稽核作業。 1. 如果認為受稽核者提出的理由合理,本會應在稽核結果報告中記載審核的依據和相關資訊。 2. 如果認為受稽核者提出的理由不合理,本會應要求受稽核者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相關配合。如果稽核作業已經停止,本會可以選擇在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重新開始稽核作業。 範例:當某特定非公務機關提供了正當的理由無法提供所要求的文件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核後認為理由合理,將在稽核結果報告中記錄相關資訊。但如果本會認為理由不合理,則會要求受稽核者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如已停止稽核作業,本會將在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受稽核者重新開始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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