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法條第一項,當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需要進行稽核時,根據第四項的考量因素和實際稽核需求,應組成稽核小組。 2. 根據法條第二項,稽核小組成員的人數應在三人至七人之間,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3. 根據法條第三項,如果稽核小組成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的稽核小組成員: - 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述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存在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利害關係。 - 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目前或過去兩年內存在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關係。 - 本人目前或過去兩年內曾在擔任過的機關(構)、事業或單位,對受稽核者進行過與受稽核項目相關的顧問輔導。 - 其他情況下,如果證實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的公正性。 4. 根據法條第四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與稽核小組成員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利益衝突的迴避事項和執行稽核時的保密義務。 以上釋義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最新修訂版本。這些資訊可在國家法規資料庫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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