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法第10條第1項,當本會完成稽核作業後的一個月內,應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者。 2. 根據該法第10條第2項,報告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 稽核的範圍 - 檢測到的缺失或待改善事項 - 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的情況和原因(根據第8條第2項的規定) - 其他相關事項 3. 根據該法第10條第3項,本會應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最後修正於1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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