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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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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應於稽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2. 2.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3. 3.本會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法第10條第1項,當本會完成稽核作業後的一個月內,應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者。 2. 根據該法第10條第2項,報告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 稽核的範圍 - 檢測到的缺失或待改善事項 - 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的情況和原因(根據第8條第2項的規定) - 其他相關事項 3. 根據該法第10條第3項,本會應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最後修正於109年12月1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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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