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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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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稽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會指定之方式,向本會提出改善報告。
  2. 2.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 1. 受稽核者如果在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上有缺失或需要改善的情況,必須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根據該辦法的細則第三條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指定的方式,向該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2. 受稽核者在提出改善報告後,根據其缺失或需要改善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應及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的執行情形。如果該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參考資料: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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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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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