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 1. 受稽核者如果在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上有缺失或需要改善的情況,必須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根據該辦法的細則第三條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指定的方式,向該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2. 受稽核者在提出改善報告後,根據其缺失或需要改善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應及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的執行情形。如果該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參考資料: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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