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於接獲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管理局在接獲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並可以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這意味著管理局在審查改善計畫時,可以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評估改善計畫的可行性。同時,他們可以要求建物的所有權人到場說明,以了解改善計畫的執行情況。這種做法有助於確定改善措施是否符合規定並得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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