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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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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於接獲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管理局在接獲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並可以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這意味著管理局在審查改善計畫時,可以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評估改善計畫的可行性。同時,他們可以要求建物的所有權人到場說明,以了解改善計畫的執行情況。這種做法有助於確定改善措施是否符合規定並得以實施。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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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7 條規定:「管理局於接獲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