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6 條,以下為逐條釋義: 1. 建物所有權人自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公告之日起二年或管理局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改善者,管理局得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處以建物所有權人該建物所在園區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以進行協商及完成協商。 根據該條例,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未能在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或管理局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後完成改善,管理局可以根據該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罰建物所在園區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鍰。同時,管理局也可以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以進行協商及完成協商。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2. 前項改善計畫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執行情況及未能於二年內改善之原因。 二、改善之具體方案、資金說明及完成改善所需期間。 三、改善完成後之具體效益及已無使用情形不當之理由。 四、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該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改善計畫應該包含以下事項:(1) 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執行情況及未能於二年內改善之原因,(2) 改善之具體方案、資金說明及完成改善所需期間,(3) 改善完成後之具體效益及已無使用情形不當之理由,(4) 其他必要事項。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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