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8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管理局可以與建物所有權人就核准的改善計劃進行協商紀錄。 2. 協商紀錄可以以行政契約、協議書、切結書或其他方式作成。 3. 建物所有權人在協商紀錄完成後,應按照核准的改善計劃內容和期限完成改善,並每月製作執行進度表提交管理局備查。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8條,管理局與建物所有權人可以就核准的改善計劃進行協商紀錄。例如,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提出了一個改善計劃,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核准,管理局可以與建物所有權人進行協商,並在協商的過程中記錄下協商結果。協商紀錄可以以行政契約、協議書、切結書或其他方式作成,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建物所有權人在協商紀錄完成後,應按照核准的改善計劃內容和期限完成改善工作,并按月製作執行進度表提交管理局備查,以確保改善計劃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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