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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並經准後,管理局得與建物所有權人就核准之改善計畫作成完成協商紀錄。
  2. 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書、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3. 建物所有權人自作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准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管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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