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5條的內容: 1. 根據第35條的第一款,當執行機關依照第20條的規定對廠房及有關建築物進行強制拍賣程序時,應通知該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的抵押權人,並且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他利害關係人。這意味著執行機關在進行拍賣程序時,需要確保抵押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都能夠得到相應的通知。 2. 根據第35條的第二款,無論債權已否屆清償期,當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並向執行機關聲明參與分配。也就是說,具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無論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都有權提出相應的權利證明文件,並聲明參與分配。 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修定),科技部網站,https://www.most.gov.tw/most/attachments/25726d06-e0b8-4b38-89df-16fad001f54d 範例: 根據上述法規的內容,當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被強制拍賣時,執行機關需要通知該廠房及建築物的抵押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確保他們知曉並能夠參與分配。此外,無論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擁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都有權提出相應的權利證明文件,並參與分配程序。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廠房被強制拍賣,並且該廠房有按揭抵押權,該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執行機關通知他們,並參與分配程序,以確保他們在拍賣結果中獲得相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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