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解釋如下: 依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4條,當受囑託進行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的強制拍賣程序時,如果發現該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已被執行法院或分署因處理金錢債權而查封,則分署應停止強制拍賣程序並通知管理局。但如果該查封是假扣押或假處分,分署就可以查閱金錢債權執行卷宗並繼續進行強制拍賣程序,不受停止的限制。 在前述情況下,分署應通知執行法院或辦理金錢債權執行的分署。 當執行法院或辦理金錢債權執行的分署拍定該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應將這個結果通知強制拍賣事件的分署。如果不再繼續執行,則應維持查封的狀態,並將相關卷宗送至強制拍賣事件的分署,依據該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進一步處理。 在上述情況下,分署不再繼續進行強制拍賣程序時,應將相關的執行卷宗退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