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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署於受囑託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執行強制拍賣程序時,如發現該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業經執行法院或分署因辦理金錢債權之執行而查封者,分署應停止強制拍賣程序,並通知管理局。先行查封為假扣押假處分者,分署得調取金錢債權執行卷宗,繼續執行強制拍賣程序,不受停止之限制。
  2. 前項情形,分署應通知執行法院或辦理金錢債權執行之分署。
  3. 執行法院或辦理金錢債權執行之分署就該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經拍定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應將結果通知強制拍賣事件之分署;如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查封現狀,將執行相關卷宗檢送強制拍賣事件之分署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4. 前項情形,分署不再繼續進行強制拍賣程序時,應檢還執行相關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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