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10 條
載具型態安全審查與登錄所附文件資料以外文作成者,除非以英文作成之技術文件資料應附英文或中文譯本外,其他文件應附具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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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0條,載具型態安全審查與登錄所附文件資料以外文作成時,除了以英文作成的技術文件資料應該附上英文或中文的翻譯版本之外,其他文件則應該附上正確的中文翻譯本。這意味著如果在審查和登錄載具型態安全時使用了外文文件,除了英文技術文件外,其他文件都必須有中文的翻譯版本。一個例子是,如果使用了一份日文的載具安全文件,則需要提供一份正確的中文翻譯文件。 參考資料: -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0條 -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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