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提供的法律資料,針對《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9條進行釋義如下: 第9條規定了登錄人申請太空載具登錄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和申請型態安全審查時需要提交的文件。 根據該條第1項,登錄人申請太空載具登錄應提交的文件包括: 1. 申請書:登錄太空載具的申請書。 2.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登錄人及代理人身分文件:登錄人和代理人的身分文件。 3. 太空載具型態安全審查核可文件:太空載具型態安全審查核可的文件。如果是首次辦理登錄並同時申請型態安全審查的話,可以免附本項文件。 4. 太空載具的所有權、使用權及相關權利與負擔證明文件:證明太空載具所有權、使用權以及相關權利和負擔的文件。 5. 太空載具營運計畫:包括預計發射日期、地點、發射載具及軌道參數、太空載具地面操控設施、位置及操作計畫、太空載具任務終止預計採用之終止措施、太空載具需要返回地球者的返回方式與路徑、登錄人廢棄、終止管理太空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失效後之處置措施,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相關文件。 根據該條第2項,同一型號太空載具首次辦理登錄時,應提型態安全審查之文件。但是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登錄的人可以免辦理型態安全審查。 簡而言之,該條規定了申請太空載具登錄時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及首次辦理登錄時需要提交的型態安全審查文件。以上解釋的依據是《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9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