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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錄人申請太空載具登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登錄人及代理人身分文件。 三、太空載具型態安全審查可文件;如為首次辦理登錄並同時申請型態安全審查者,免附本項文件。 四、太空載具之所有權、使用權及相關權利與負擔證明文件。 五、太空載具營運計畫,包括以下事項: (一)預計發射日期、地點、發射載具及軌道參數。 (二)太空載具地面操控設施、位置及操作計畫。 (三)太空載具任務終止預計採用之終止措施。 (四)太空載具需要返回地球者,其返回方式與路徑。 (五)登錄人廢棄、終止管理太空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失效後之處置措施。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相關文件。
  2. 同一型號太空載具首次辦理登錄時,應提型態安全審查之文件。但依第三條第二項申請登錄者,得免辦理型態安全審查。
  3. 登錄人申請太空載具型態安全審查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太空載具之使用目的及方法。 三、太空載具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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