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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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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稱登錄人),包括我國或外國之自然人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以下分別合稱我國人或外國人),應依本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2. 2.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人為我國人,預定於國外發射者,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條共有2項。根據第1項,太空活動所使用的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登錄人可以是我國或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登錄人是我國人,且預定在國外進行發射,則需要辦理登錄手續。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台灣公司計劃使用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活動,該公司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一旦獲得登錄,該公司可以合法地進行太空活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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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