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條共有2項。根據第1項,太空活動所使用的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登錄人可以是我國或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登錄人是我國人,且預定在國外進行發射,則需要辦理登錄手續。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台灣公司計劃使用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活動,該公司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一旦獲得登錄,該公司可以合法地進行太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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