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4 條
登錄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我國人。於登錄人為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外時,其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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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4條,登錄人可以委任代理人辦理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但代理人必須是我國國民。如果登錄人是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外,他們所提出的委任代理人的委任書需要經我國駐外單位的認證。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想要將他的太空載具登錄在中華民國,他可以委任一位在台灣的代理人來辦理相關的申請或申報事項。他需要提供一份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過的委任書,來證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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