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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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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我國人。於登錄人為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外時,其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4條,登錄人可以委任代理人辦理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但代理人必須是我國國民。如果登錄人是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外,他們所提出的委任代理人的委任書需要經我國駐外單位的認證。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想要將他的太空載具登錄在中華民國,他可以委任一位在台灣的代理人來辦理相關的申請或申報事項。他需要提供一份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過的委任書,來證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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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登錄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我國人。於登錄人為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