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人及其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登錄: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曾犯本法或相當本法之外國法令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三年。 五、經主管機關撤銷登錄未逾三年。 六、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七、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八、於其他國家有相當於第一款至前款之情事。 九、列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十、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登錄人之太空活動計畫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際關係或經濟社會之虞。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登錄人或其代表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將不予登錄: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的罪行,且該罪行經過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超過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且該罪行的刑罰判決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超過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的罪行,且該罪行經過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超過二年。 四、曾犯本法或相當於本法的外國法令的罪行,且該罪行經過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超過三年。 五、曾經被主管機關撤銷登錄,且撤銷登錄尚未超過三年。 六、受到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恢復權利。 七、使用票據被拒絕往來且尚未到期。 八、在其他國家有類似於前面提到的情況。 九、被列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的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中。 十、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登錄人的太空活動計劃會對我國的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際關係或經濟社會造成危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