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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錄人申請發射載具登錄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錄人身分文件;其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之委任書及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資料。 (三)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四)其他主管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三、完成發射載具型態安全審查之文件;如為首次登錄並同時辦理型態安全審查申請者,免附本項文件。 四、發射載具之所有權、使用權及相關權利與負擔證明文件。 五、發射載具營運計畫,含規劃實施之發射活動摘要、人員訓練、載具維修等營運內容。 六、發射載具規劃之發射期間、地點及發射設施及場域。 七、預計運載之太空載具資訊。(無則免附)
  2. 同一型號發射載具首次辦理登錄時,應提型態安全審查之文件。但依第三條第二項申請登錄者,得免辦理型態安全審查。
  3. 登錄人申請發射載具型態安全審查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發射載具設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發射載具安全基準證明文件,包括: (一)描述發射載具飛行結果或試驗結果說明之文件。 (二)描述發射載具可靠度結果說明之文件。 (三)說明確認發射載具符合設計之文件。 (四)確保發射載具飛行路徑及發射設施周邊區域安全的飛行終止措施方法之說明文件。 (五)確保發射載具與發射設施相容性之說明文件。 (六)發射載具飛行追蹤方式之說明文件。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相關文件。 三、發射載具飛行時序與路徑說明文件。 四、發射載具可重複使用者,其返回路徑與方式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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