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射載具登錄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同時辦理發射載具登錄申請者,應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備具本辦法規定之文件,提出發射載具登錄申請。但申請登錄同時辦理型態安全審查者,應於預定發射日九個月前提出。
發射載具登錄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同時辦理發射載具登錄申請者,應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備具本辦法規定之文件,提出發射載具登錄申請。但申請登錄同時辦理型態安全審查者,應於預定發射日九個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