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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7 條

發射載具登錄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同時辦理發射載具登錄申請者,應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備具本辦法規定之文件,提出發射載具登錄申請。但申請登錄同時辦理型態安全審查者,應於預定發射日九個月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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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若發射載具登錄人在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的同時也辦理發射載具登錄申請,則應在預定發射日的六個月前準備好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文件,並提出發射載具登錄申請。然而,若同時辦理型態安全審查的場合,則應在預定發射日的九個月前提出申請。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太空中心發射載具豁免作業辦法》第7條的相關規定,發射載具登錄人應備具以下文件: 1. 發射載具型式驗證證明文件。 2. 發射載具設計及型式確認證明文件。 3. 防護系統證明文件。 4. 發射載具系統維修及測試計畫。 5. 發射載具系統維修報告。 6. 發射載具現場檢查與測試報告。 7. 發射載具發射過程中安全及緊急處理措施計畫。 8. 其他依法應附具之文件。 舉例而言,假設一家企業計劃在2023年6月30日進行發射,並且他們同時辦理了型態安全審查,則根據第7條,該企業應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發射載具登錄申請。而如果他們没有辦理型態安全審查,則他們應該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提交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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