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許可申請人為國家太空中心或依本法成立之專責法人時,主管機關得同意免予提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當發射許可申請人為國家太空中心或根據該法成立之專責法人時,主管機關可以同意免除其提供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的要求。 這意味著國家太空中心或該法所成立的專責法人在申請發射許可時,可能不需要提供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要求的文件。具體而言,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發射載具的技術資料,而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可能要求提供有關發射任務計畫的相關文件。 然而,這是否適用於具體情況,還需要根據該法和相關規定進一步評估。最新的法律和相關政策文件可能提供更詳細和具體的指導,以幫助解釋這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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