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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13 條

  1. 1.發射許可申請人僅得於發射許可之發射日期與時間內,實施發射。
  2. 2.發射許可申請人未能於預定發射時間實施發射者,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但因突發事由取消發射者,應於事由發生後一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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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發射許可申請人只能在發射許可的日期和時間內進行發射。這意味著發射許可的有效期只限於特定的日期和時間範圍內,申請人必須在這段時間內進行發射。 2. 如果發射許可申請人無法在預定的發射時間進行發射,則必須提前向主管機關報備。然而,如果由於突發事件而取消發射,則必須在事發後的一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這樣可以確保主管機關能夠及時瞭解發射情況的變化。 參考資料: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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