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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許可效期與許可之變更、撤銷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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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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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
主管機關
發射許可事項進行發射。
發射許可原申請事項有變更者,發射許可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方得實施發射。但變更事項為維護發射安全所必要且事前申請變更有困難者,應於發射後一日內向主管機關補辦變更申請。
申請變更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
法令
、有影響發射活動安全性或發射許可申請人營運能力者,得不予許可變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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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射許可申請人資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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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發射許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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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許可效期與許可之變更、撤銷及廢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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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發射載具停止發射與太空事故處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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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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