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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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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發射許可事項進行發射。
  2. 2.發射許可原申請事項有變更者,發射許可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方得實施發射。但變更事項為維護發射安全所必要且事前申請變更有困難者,應於發射後一日內向主管機關補辦變更申請。
  3. 3.申請變更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有影響發射活動安全性或發射許可申請人營運能力者,得不予許可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第1項,發射許可申請人必須依照主管機關所發出的發射許可事項進行發射。這表示申請人必須確保所進行的發射活動符合主管機關制定的要求。 2. 根據該法條第2項,如果申請人在申請發射許可後的事項有變更,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只有在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後,申請人才可以進行相應的發射活動。但是,如果變更事項是為了維護發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且申請人在事前無法申請變更,則應該在發射後的一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補辦變更申請。 3. 根據該法條第3項,如果主管機關認定申請變更內容違反法律、影響發射活動的安全性或者發射許可申請人的營運能力,則可以不批准變更申請。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根據相關法令和條例來審查和決定變更申請是否被接受。 參考資料: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2016年修訂)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159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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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發射許可事項進行發射。發射許可原申請事項有變更者,發射許可申請人應向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