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發射許可可能會因下列情事而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1. 撤銷發射許可: - 發射許可的申請文件含有虛偽不實或不完全陳述,導致主管機關基於該資料或陳述而作出的許可。 - 發射許可的申請違反了相關法令、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 2. 廢止發射許可: - 發射許可的申請人自行提出廢止。 - 無正當理由,超過許可的發射日期仍未實施發射。 - 發射許可的申請人違反了許可內容,或未遵守許可所附加的附款。 - 事實據可證明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不符合發射載具安全基準。 - 基於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廢止發射許可。 - 原本許可所依據的事實發生了重大變更。 - 發射許可的申請人進入了清算、破產程序,或根據法律被解散、歇業等情況。 - 發生太空事故,或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改善計畫。 以上規定為主管機關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所發布的相關規定,用以控制和監督發射許可的審查和執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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