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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許可效期與許可之變更、撤銷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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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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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
主管機關
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發射許可資料之補充或更新。
依前項提出之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變更發射許可之必要者,應依
第十四條
之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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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射許可申請人資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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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發射許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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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許可效期與許可之變更、撤銷及廢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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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發射載具停止發射與太空事故處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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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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