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16 條
- 1.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發射許可資料之補充或更新。
- 2.依前項提出之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變更發射許可之必要者,應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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