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17

快速跳轉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於發射載具脫離發射設施前命令停止發射: 一、發射活動違反發射許可。 二、發生太空事故或顯有發生太空事故之虞。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
  2. 2.發射許可申請人於接獲主管機關前項命令後,應立即停止發射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之必要行為;未經主管機關取消停止發射命令或未變更發射許可前,不得再為發射。
  3. 3.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命令後,應儘速以書面說明命令停止發射之理由,並送達發射許可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在發射載具脫離發射設施前下令停止發射:一、發射活動違反發射許可;二、發生太空事故或有可能發生太空事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在接到停止發射命令后,發射許可申請人應立即停止發射並採取必要措施來防止危害發生。在主管機關取消停止發射命令或未變更發射許可之前,不得再進行發射活動。主管機關應儘快以書面形式說明停止發射命令的理由,并將其送達給發射許可申請人。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26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於發射載具脫離發射設施前命令停止發射: 一、發射活動違反發射許可。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