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在發射載具脫離發射設施前下令停止發射:一、發射活動違反發射許可;二、發生太空事故或有可能發生太空事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在接到停止發射命令后,發射許可申請人應立即停止發射並採取必要措施來防止危害發生。在主管機關取消停止發射命令或未變更發射許可之前,不得再進行發射活動。主管機關應儘快以書面形式說明停止發射命令的理由,并將其送達給發射許可申請人。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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