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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17 條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於發射載具脫離發射設施前命令停止發射: 一、發射活動違反發射許可。 二、發生太空事故或顯有發生太空事故之虞。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
  2. 2.發射許可申請人於接獲主管機關前項命令後,應立即停止發射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之必要行為;未經主管機關取消停止發射命令或未變更發射許可前,不得再為發射。
  3. 3.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命令後,應儘速以書面說明命令停止發射之理由,並送達發射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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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在發射載具脫離發射設施前下令停止發射:一、發射活動違反發射許可;二、發生太空事故或有可能發生太空事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在接到停止發射命令后,發射許可申請人應立即停止發射並採取必要措施來防止危害發生。在主管機關取消停止發射命令或未變更發射許可之前,不得再進行發射活動。主管機關應儘快以書面形式說明停止發射命令的理由,并將其送達給發射許可申請人。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2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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