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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於發射載具脫離發射設施前命令停止發射: 一、發射活動違反發射許可。 二、發生太空事故或顯有發生太空事故之虞。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
  2. 發射許可申請人於接獲主管機關前項命令後,應立即停止發射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之必要行為;未經主管機關取消停止發射命令或未變更發射許可前,不得再為發射。
  3.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命令後,應儘速以書面說明命令停止發射之理由,並送達發射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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