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的釋義: 1. 根據第一項,當發生太空事故時,發射許可申請人需要在得知後的兩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通知主管機關,以便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處理。 2. 根據第二項,如果發射載具在發射或返回過程中偏離原始飛行路徑或軌道,發射許可申請人需要在該事實發生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能夠及時知道載具偏離軌道的情況,並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行動。 3. 第三項指出,在前兩項的情況下,發射許可申請人應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立即提供追蹤資料並採取必要措施。如果事故涉及到太空事故,主管機關有權根據調查結果或具體情況要求申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提交改善計畫或廢止發射許可。這表明主管機關將根據情況來決定是否需要改善措施或者廢止許可。 4. 最後一項規定,當主管機關要求申請人提出改善計畫時,申請人在改善計畫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完成執行之前,不得再行發射。這表明主管機關將對改善計畫進行審核和監督,確保申請人在解決問題之前不再進行發射。 根據最新的「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上述釋義是基於該法規的相關條款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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