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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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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發射許可申請人,指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交我國境內發射計畫申請許可之發射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包括我國或外國之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分別合稱我國人或外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發射許可申請人」指的是根據該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提交在我國境內進行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的發射載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包括我國或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這意味著任何想在我國境內進行發射計畫的人,不論是我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是擁有或使用發射載具的所有人,都需要提交申請許可給主管機關。然後,主管機關將依法審查該申請許可的合格性。根據最新資料,該法的詳細規定可以在「太空發射活動專法暫行條款」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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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射許可申請人,指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交我國境內發射計畫申請許可之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