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3 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我國人。於發射許可申請人為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外時,其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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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發射許可申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辦理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而代理人必須是我國的公民。如果發射許可申請人是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外,其委任代理人的委任書需要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根據最新的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代理人可以幫助發射許可申請人辦理相關的申請或申報手續。然而,代理人必須是我國的公民,不能是外國人。如果發射許可申請人是外國人且不在我國境內居住或並非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內,那麼其委任代理人的委任書必須經過我國駐外單位的認證。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委任書必須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大使館的認證,才能被接受並使用。這樣做是為了確保代理人的正當性和可信度,以便順利進行相關的申請或申報手續。 參考資料: -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最新修正摘錄) 第 3 條 - 行政院國際事務委員會網站 (https://www.ocac.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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