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監事的職權包括審核年度業務決算、監督業務和財務狀況、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以及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監事可以單獨行使職權,而常務監事則應代表所有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 參考資料可引用「地方及中央法規網」中的「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了監事的職權和行使方式。根據該條例第12條,監事的職權為審核年度業務決算、監督業務和財務狀況、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以及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常務監事須代表所有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範例:如果國家太空中心在某一年度的業務決算中有爭議,監事可以根據該條例第12條的規定,審核該業務決算,確保其合法、合理和正確。此外,如果有其他重大事項發生,例如財產損失或涉及重大責任的事件,監事也可以根據該條例審核或稽核該事項,以確保國家太空中心的利益和職能進行有效監督和保護。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監事之職權與其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監事之職權與其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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