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11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對於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是指導太空領域相關事務的法規。根據這條法條,太空中心的董事會應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且可在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需要過半數的董事出席,且會議的決議需要得到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但是對於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則需要得到董事總人數過半數的同意。 舉個例子,假設國家太空中心有10位董事,依據這個法條,董事會開會時需要至少6位董事出席,且會議的決議需要得到至少6位董事的同意。然而,對於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則需要得到至少6位董事中的過半數(即至少4位董事)的同意。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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