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主任之任免。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10條的規定,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以下內容: 1.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董事會負責審議國家太空中心的發展目標與計畫。 2.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董事會應該審議國家太空中心的年度業務計畫。 3.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董事會需要審議國家太空中心的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 4.規章之審議:董事會負責審議國家太空中心的規章。 5.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董事會應該審議國家太空中心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6.主任之任免:董事會有權任免國家太空中心的主任。 7.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董事會需要審議依據本條例所需經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8.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董事會有責任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董事會在國家太空中心的運作中擁有廣泛的職權,包括發展目標、業務計畫、預算、決算報告等的審議,以及任免主任等權限。董事會的職權範圍涵蓋了國家太空中心的重要事務。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主任之任免。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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