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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二章 組織

§ 6–1914

6
  1.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2.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且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3.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7
  1.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2. 前項各款之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3.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8
  1.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9
  1.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2.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3.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4.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准者,不在此限。
10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主任之任免。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11
  1.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2.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12
  1.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2.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13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14
  1.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2.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15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17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2.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3.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4.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5.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18
  1.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2. 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3. 主任應具備太空科技事務或研發之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
  4.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19
  1.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2.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