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14條的內容: 1.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應遵守利益迴避事項。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進行買賣等交易行為。 2. 若有違反前項規定而導致國家太空中心受到損害,行為人應該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第一項中的人員如果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除了根據該法的規定受到處罰外,監督機關還有權進行適當的處置。具體的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制定。 根據以上資料,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14條明確指出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應該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如果有違反導致國家太空中心受損害,行為人應負有賠償責任。同時,監督機關也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處置,具體的處置措施由監督機關制定。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規範。該中心其他所屬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另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人事管理規章或與該等人員簽訂之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規範。該中心其他所屬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另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人事管理規章或與該等人員簽訂之契約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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