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15條的規定,董事和常務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或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這是為了確保董事和監事能夠親自參與會議,並就公司事務進行討論和決策,以確保其負責任和有效的管理。如果董事或常務監事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董事會會議,則可能會違反該條例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內政部網站,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15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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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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