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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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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2.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8條,董事和監事的任期都為三年,可以續聘一次。然而,續聘的人數不能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也不能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另外,被政府機關派任的董事和監事,應根據其職務異動來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的限制。根據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前條第1項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聘任的董事和監事,在任期屆滿之前出缺的,由監督機關遴選並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者的任期屆滿時為止。 並且,根據最新的中華民國公司法資料,我們可以提供以下相關範例: 範例1:假設國家太空中心有9位董事,他們的任期屆滿了。根據該法規,可以續聘一次,因此可以選擇不超過6位董事續聘,但也不能少於3位。 範例2:假設國家太空中心由一名政府機關派任的董事,該董事的任期屆滿了。根據該法規,政府機關可以根據職務異動來改聘該董事,不受續聘次數的限制。

立法沿革 1

(1110419 制定)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與監事之任期及續聘次數限制。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異動之續聘規範,及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1110419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與監事之任期及續聘次數限制。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異動之續聘規範,及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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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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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8 條規定:「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代表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