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8條,董事和監事的任期都為三年,可以續聘一次。然而,續聘的人數不能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也不能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另外,被政府機關派任的董事和監事,應根據其職務異動來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的限制。根據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前條第1項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聘任的董事和監事,在任期屆滿之前出缺的,由監督機關遴選並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者的任期屆滿時為止。 並且,根據最新的中華民國公司法資料,我們可以提供以下相關範例: 範例1:假設國家太空中心有9位董事,他們的任期屆滿了。根據該法規,可以續聘一次,因此可以選擇不超過6位董事續聘,但也不能少於3位。 範例2:假設國家太空中心由一名政府機關派任的董事,該董事的任期屆滿了。根據該法規,政府機關可以根據職務異動來改聘該董事,不受續聘次數的限制。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與監事之任期及續聘次數限制。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異動之續聘規範,及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與監事之任期及續聘次數限制。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異動之續聘規範,及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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