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7 條》的規定,國家太空中心將設置三至五名監事,由監督機關從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以及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中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在解聘時,也要依相同程序進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各項代表人員中至少應有一名監事,並且監事間需要互選一名常務監事。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監事的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這條法規是關於國家太空中心的監事設置,其目的是確保中心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能夠得到多方面的專業和代表性的參與。其中,監事由監督機關進行遴選,可以來自政府相關機關、太空領域的專家和學者、以及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的學者和專家。這樣的設置可以確保監事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能夠有效地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在遴選和解聘監事時,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和程序,並且應根據性別平等的原則來確保監事的性別平衡。 參考資料: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59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各款之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監事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各款之監事人數,及常務監事之產生方式。 三、為確保性別平等,第三項定明監事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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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監事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各款之監事人數,及常務監事之產生方式。 三、為確保性別平等,第三項定明監事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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