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6條,國家太空中心設有董事會,董事人數為十一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遴選相關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會成員包括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太空領域研究相關學者專家以及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的社會人士。董事解聘時也需遵守同樣的程序。根據第一項,政府相關機關代表應不少於董事總人數的一半,而第二項和第三項中的董事則至少需要各有兩位。根據第三項規定,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應是同一性別。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且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設董事會及董事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考量太空產業之前瞻性及核心戰略政策目標等因素,我國太空科技發展目前宜由政府主導推動,爰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規範;另為董事會組成之多元性及均衡性,定明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三、為確保性別平等,第三項定明董事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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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設董事會及董事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考量太空產業之前瞻性及核心戰略政策目標等因素,我國太空科技發展目前宜由政府主導推動,爰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規範;另為董事會組成之多元性及均衡性,定明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三、為確保性別平等,第三項定明董事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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